第八十六章 天下为公不是空

  追查官田去向并不是无限度追查,因为这样做既没必要,也不现实。
  徐泽给出的时间界限是靖中建国元年(公元1101年),并划出了三条红线。
  靖中建国元年之前,侵占官田的,既往不咎,手续不健全的田主到官府办理了相关手续,即可正式合法拥有田面(土地使用权)。
  在这之后侵占的,限定五天时间内主动出首,官府收回田面和田底(土地所有权),对占田者则免予处罚,本年的土地出产仍归占田者所有;
  冥顽不灵,心存侥幸者,一经查出,家主坐监,并补交侵占官田时段内田地出产所得,再罚处同等数量的钱粮。
  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,若是让赵宋朝廷来办此事,要么办不下,要么恨不得敲骨吸髓,哪像同舟社这么仁义?
  这一阶段,主要是对照历年簿籍账册和共建会反馈的情况进行清查,因为不涉及到清查隐田隐户,且同舟社行动有理有据有度,受到的阻力很小。
  大量侵占官田的民户赶在限定时限前,来到官府出首,具结悔过,办理相关手续。
  但仍有五家心存侥幸的“地主”未按时出首,对这种不见棺材不下泪的家伙,自然没有什么情面可言。
  清查的结果不出徐泽意外,侵占赵宋官田最多的,并不是本地地主,反而是赵宋宗室和一些势力连路跨州的大地主。
  “连路跨州”并不是说某地主的地横连数州,这在任何时代都是不可能的。
  大地主土地的来源主要是通过“巧取”,很少会撕破脸“豪夺”,除非不想要家声和长久富贵了。
  华夏人难离故土,就算天灾人祸导致百姓大面积逃荒后,仍会有很多百姓陆续返回家乡生活,小田主们对土地的眷恋比地主更甚。
  因此,即便是不立田制的赵宋,大地主们也很难取得大片“阡陌相连”的耕地,通常是某县有一个大庄子,另一县又有若干小庄子。
  而且,任何一地的土地兼并在某一阶段都有上限,不可能全部归某家或者某几家地主所有,任何朝代的朝廷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。
  为了满足家业不断扩张的需要,这些大地主们通常会在本地暂时没有兼并空间后,转向其他州、县置地。
  比如祖籍密州诸城的赵明诚夫妇,便在青州拥有大量的产业。
  这种置地办法,并不是派家族子弟或者奴仆之流亲自操作,如此做的风险太大,吃相难看,还不好操作。
  通常是寻找当地“代理人”出面即可,比如四年前被徐泽灭门的李俭一家。
  五家未按时出首的“地主”,除了一家头铁的本地真地主外,其余四家都是这样的代理人,背后都是极硬的“关系”。
  这些家伙未必是错判了同舟社的政策力度,也有可能是身不由己。
  但徐泽没兴趣考虑他们的想法,对合法经营的真地主,他还要讲究体面,对这些假地主则是没什么好谈的。
  徐社首连赵宋官家的“合法”江山都预订了,还会顾忌什么猫猫狗狗的“非法”田产?
  因此,龚孝序关于登州税法改革试点第一阶段成果汇报送至诸城后,徐泽立即做出批示:一视同仁,严查速办!
  有三家假地主没能力赔付判罚钱粮,龚孝序乃判没收其“私人”地产以冲抵的处罚。
  紧接着进行税改试点第二阶段——度田。
  所谓度田,并不是字面意义的丈量土地,还包括土地评级、户口核实,其目的是为了清查隐田隐户造成的偷税逃税现象,增加国家税收。
  断人钱财,如杀人父母,这项工作无论在哪一朝,都会遭受极强的阻力。
  就算皇帝强行推行,很多与豪强勾结的官吏也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,弄虚作假,转移矛盾,把政策搞臭,让事情办砸。
  但同舟社这几年依托共建会已经做了大量细致且富有成效的工作,实际已经掌握大量数据,再加上之前连续两批人的处罚震慑,这一步改革反而没起什么波澜。
  甚至,在之前清查官田的过程中,就有一些灵醒的地主主动交代了自家隐田偷税的事实。
  对此,龚孝序的处理也是参照官田清查的政策:主动交代不罚,隐瞒不报严惩。
  稍微复杂的土地评级,因为有共建会的参与,问题也不大,但也不是没有波折。
  期间,就暴出了两起田主收买办事吏员违规评级的问题。
  涉案的田主和吏员自然都要接受惩罚,尤其是不长眼的吏员,直接流放海东郡。
  收到这个消息,徐泽立即做出“通报全境”的批示。
  对这件事,他一点都不意外。
  吏治整顿是长期且艰巨的工程,而且不会有完成时,永远都是进行时。
  区别于赵宋“尽地利”多收税的方田均税法,徐泽改革税法,并不是为了尽可能多的收税。
  土地的肥瘠程度并不是固定不变的,田主舍得投入,长期养田,下田也能变上田;
  遭遇海水倒灌、风沙侵袭,上田也可能变下田。
  徐泽在税改中,明文规定土地评级结合簿籍修订,四年一评。
  凡两次评级时,田等提升的,前两年仍按之前的田等收税,以此鼓励田主加大投入,提升现有土地的潜力。
  税改第二阶段,是为了彻底摸清治下人口和田地归属情况(共建会之前对一些大地主的情况掌握有限),以为授田打基础。
  这一阶段结束后,同舟社已经掌握了大量的官田,具备授田条件了。
  第三阶段的授田,徐泽并没有盲目的直接授田到户。
  同舟社治下不养闲人,少地的主户和无地的客户也不具有天然的“正义性”。
  想获得田地,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,付出相应的代价。
  而且,最终分到这些百姓手中的,也只是田面,田底仍然掌握在同舟社手中。
  没错,获得授田的百姓只有使用权,没有所有权,土地不能随意交易。
  “天下为公”不能只是一句空话,也不能只要求人心为公,同舟社必须掌握大量的国有资产,才能逐步把这句口号逐步转化为现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