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十五章:徭役《二》

  先说更卒徭役,汉室人民从二十岁起即应登记载入征发徭役的名册,自行申报,然后开始服行更卒徭役,这种徭役每年的服役时间为一个月,服役地点在本郡县。
  《论衡谢短篇》中讲:“一业使民,居更一月,何据?”正是指的这一制度,另一方面,更卒徭役的服役期一共为三年,从二十岁到二十二岁,然后转入正卒徭役。
  汉对于更卒有相应的管理制度,也是十分全面。
  汉的制度是“尉曹,主卒徒转运事。”(《续汉书百官志一》)那么,更卒行政在中央就应该总于太尉,而以太尉府的尉曹为主管。
  所以“凡卒践更,辄从《尉律》”就是这个道理。
  据此推测,汉的制度应该也是这样,至于地方也就是郡国,也有尉曹,主管更卒徭役或一切徭役;县道也是如此。
  如《续汉书百官志五》记载:郡国“皆置诸曹掾史。诸曹略如公府曹,无东西曹。”县道则“诸曹略如郡员。”这些人“知民善恶,为役先后。”
  不过,更卒在服役期间还有另一套主管。汉朝二十等爵中,有左更,中更,右更三种爵位。师古注曰:“更,言主领更卒,部其役使也。”
  可见这是指,在具体服役的过程中的一套管理制度。
  再说正卒。
  所谓正卒是相对于更卒和戍卒来说的,服役的地点在内郡和京师,服役的时间和项目都较为固定。
  内容大致为:民年二十三为正。一岁以为卫士,一岁以为材官、骑士,习射御、骑驰、战阵。八月,太守、都尉、令、长、相、丞、尉会都试,课殿最。水家为楼船,亦习战射、行船。(详细内容参考孙星衍校集本《汉官仪》卷上)。
  下面再具体讲一下所谓的材官骑士等等。
  先说材官,材官即为弓弩手,指勇健有力,能以脚踏强弩或手拉强弓而开张之的士卒,所以也叫“材官蹶张”。
  再说骑士。顾名思义,也就是骑兵。早见于春秋,到秦朝已是正卒,汉承秦制,所以汉朝的文献里常有“故秦骑士”的说法。
  亦列入正卒徭役,又称作轻车或车骑。
  最后说楼船。也是出现于春秋,最早兴盛于吴越地区,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水军。
  最后说说卫士。
  所谓的卫士,也就是材官、骑士等服役满一年后,再行征调赴京师,服役与宫廷和其他中央各个官府的正卒。汉史中常说的“给中都官”,就是说的这种服役于京师各个官署的徭役。
  卫士的职责主要是保卫王宫,所以必须持戟立于宫门和殿前的两阶。秦朝设卫尉管理卫士,汉循而未改。职责重要并且非常的复杂。
  仅从官职上来看,就有卫尉、南宫卫士令、北宫卫士令,左右督候等等,不一而足。
  卫尉和太常、光禄勋三卿都隶属于中央统管军事的最高长官太尉。
  所以,但反调赴京师的卫士,都是军事编制,这与材官骑士等是不同的。除了保卫皇宫以外,卫士还有其他的一些任务,如屯守园陵寝庙,守护皇太子和天子,服役于诸侯王国等等。
  而且汉室老百姓服完徭役后,还需要上缴口赋,更赋,还会征收刍稿。
  《汉律》中关于刍稿的纪录:入顷刍稿,以其授田之数,无垦不垦,顷入刍三石,稿二石。刍,自黄黍以上皆受之。入刍稿,相输度,可也。(《田律》)大约这顷入刍三石,稿两石便是刍稿的征收标准。
  而口赋,据《汉仪注》中记载:“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,人二十三,二十钱以食天子,其三钱,武帝加钱,以补车骑马。”
  起征年龄在武帝时候有过降,《汉书贡禹传》:“武帝征伐四夷,民产子三岁,则出口钱,”昭帝时恢复旧制,东汉末年曾降至过一岁。
  更赋是由更役的代役钱演变而来的一项正税,也是一种人头税。是由过更演变而成的正税,其税额为三百钱/年。
  而所谓的“践更”是存在于役者与代役者之间的一种交易,雇人代每年一月的更役,价格是两千钱。
  卒更是更卒每年亲身服一个月的徭役,践更是更卒用两千钱直接雇人代服一月之役,过更是每人每年出钱三百给官府。
  以此言之,则所谓更赋,仅仅是指第三种服役方式而言。
  因为这三百钱是交给国家的,而两千钱是雇者与被雇者之间的一种交易,当然不能算作赋税。
  卜式的例子作为证明:《卜式传》中记载:武帝曾“赐式外繇四百人”。
  外繇,据苏林的解释,就是戍边的意思。
  武帝以外繇四百人次给卜式,并不是说卜式家里有四百人要服徭役,关键在于,外繇是不需要人人都去的,而只需要每人交三百钱就可以,所以,武帝的赏赐实际上就是把这四百人所要交的外繇钱上给卜式。
  在刘询彻底理清了汉室的徭役,税收的情况后,刘询明白为什么到元帝时期谷梁派彻底成为官学,汉室老百姓与贵族官吏的日子并不轻松,必须要改变这一现状。
  如何改变,甚至是无法改变,在匈奴的外部压力和东南的内部压力下,牵一发而动全身,甚至刘询自己明白,整个徭役不可以轻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