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十四章:徭役改革
何剑的奏书到达长安,立刻激起长安愤慨,御史大夫,廷尉纷纷上书要求天子彻底严查齐鲁上下,刘询也同意了他们的请求,下旨让执金吾赵充国,御史中丞王吉火速赶往临淄解决东南之事。
犯事的士大夫全部徒迁朝鲜,为开发朝鲜贡献力量,而像孔家,颜家,孟家等等的传世家族,刘询下令将他们的所作所为传檄天下,随后剥夺爵位发配西域。
解决完临淄的问题后,丞相霍光便将东南开发的徭役人数报给了刘询,刘询一看立刻皱眉,只是关中抽调,竟然就需要三十万的用人量。
徭役包括力役、杂役、军役等,是历代执政政府强迫平民从事的无偿劳动。
在中国古代,凡国家无偿征调各阶层人民所从事的劳务活动,皆称为徭役,包括力役和兵役两部分,它是国家强加于民众身上的又一沉重负担。
徭役起源很早,《礼记·王制》中有关于周代征发徭役的规定,《孟子》则有“力役之征”的记载,秦、汉有更卒、正卒、戍卒等役,以后历代徭役名目繁多,办法严苛,残酷压榨人民。
徭役始于先秦《周礼》规定各级地方官有征民服役的职责。
汉承秦制,有更役、正卒、戍卒等,并可纳钱代役称更赋,徭役集中于平民身上,魏晋以降,徭役无一定制度,为避赋役,民户逃亡现象严重。
唐初,徭役有所减轻,但中期以后,服役增加,民户复大量逃亡。宋代,徭役负担仍十分繁重,并出现了募役(雇人服役)、助役(津贴应役者)、义役(买田以供役者)等形式。
元代行“科差”,并有各项杂役,明代行“一条鞭法”,将赋役合并为征银两,但各地实行情况不一。
清代摊丁入地,继承了一条鞭法的原则,由传统的以家资列户派役向财产税转化。
秦汉时由政府法律规定的成年男子必须为政府从事力役和兵役。开始服役的年龄,即傅籍年龄,秦时为17岁,孝景皇帝二年(前155)定为20岁,后改为23岁;免除徭役的年龄为56岁。
汉代徭役有正卒、戍边和更卒3种。正卒为二年,一年在本县作材官(步兵)、骑士(骑兵)或楼船,接受军事训练并负责地方治安;一年赴京都作卫士,负责保卫都城、守卫皇宫、陵苑,或为诸官府服务。
五十六岁以下的成年男子服二年正卒后一般规定可免除兵役,但遇政府需要,随时仍可征调服役,不得抗拒。
戍边亦称徭戍或屯戍,即到边疆从事“守徼乘塞”,汉律规定每人一生必须戍边一年,若逢边防紧急,则须继续留守六个月,官富子弟可出钱雇人代役,戍边者由官府供给衣食杂用。
更卒,是每个傅籍的男子除服正卒、戍边两种徭役外,每年还须在本县服一个月的无偿劳役,从事地方的土木工程、造桥修路、治理河渠、转输漕谷等劳动。
因役人轮番服役,所以叫作“更”,役人叫作“更卒”。不愿或不能亲自服役者,可出钱三百雇人代役,或官府不需其亲身服役而命令他出钱代役,曰“过更”,这笔代役钱称作“更赋”。也有因特殊情况免役的,曰“复”。
免役者包括:宗室、贵族、有高爵的官僚及其亲属,县、乡的三老及被选为孝悌力田者;博士弟子、其他通一经者及特诏优许复除者;或生子、服丧者,逢天灾兵祸之害而暂获复除者;治河有功或皇帝巡行所经地方的人民亦得以暂时免役等等。
此外还规定,获得一级至第四级“不更”爵位的人可以提前四年免役;爵在第9级“五大夫”以上的人可不事徭役。
无功者可以出钱买爵,买爵可纳粟、纳钱、纳奴婢,买爵到第九级以上即可免役,这样,汉代徭役的义务实际全落到中产阶级以下的人民身上了。
到了汉代,仍称这种以抵偿债负的形式的出现的劳役为“居役”。
《汉书·昭帝纪》元凤四年条颜注引如淳释“更赋”语曰:“《律说》,卒践更者,居也。居更县中,五月乃更也。”所谓“践更”,按照如淳的说法,是“贫者欲得雇更钱者,次直者出钱雇之,月二千,是谓践更也。”此又称:“卒践更者,居也!”
那么,“居”的含义显然包含有受人雇值而以代人服一月更役以偿还之的意思。由于所抵偿者为更役一月,故曰“居更”。《史记·吴王濞列传·索隐》曰:“案《汉律》,卒更有三,践更、居更、过更也,”这里也提到“居更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