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十四章 董长秋的心思
“没关系的,等到明年你到大姑家,到时候大姑带你去赶海。”董长倩是越来越喜欢这个侄女了。
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一眼靠眼缘,时间久了靠的就是相处。
原主被云氏桎梏在家里,很少走亲戚,因而她留给大家的印象还是浅薄的,在众人眼中,她只是一个有些可怜的漂亮丫头,其他的就没有了。
可以说存在感太低了。
如今董长倩亲眼见证了这个孩子的不易,她心中没有其他想法是不可能的。
血脉的相连的感觉,骨子里散发出来的怜惜是骗不了人的。
“嗯,等弟弟大了,我再带他去大姑家赶海。”
回到厨房,锅里的两个菜也做好了,雪儿指挥,董长倩帮忙将排骨盛出来,然后将剩下的三个菜炒出来,姑侄两人合作完美。
再说屋子里说话的姑嫂二人。
相比较心思敏感的董长倩,云氏还是最喜欢这个性格外向的二妹。
知道她因为生了一对女儿在婆家受了委屈,云氏绞尽脑汁的去安慰。
倒是董长秋自己本身就是一个能看得开的人,且她虽然是个孝顺的,但是也不是一个脑袋死板的。
最近也正在心里盘算如何跟丈夫说,要他跟家里老人提分家的事情。
她在没有出嫁前就一直觉得自己家的氛围就是好,哪里好她说不上来,毕竟只是一个闺阁女子。
等到嫁作他人妇,看的多了,她才明白问题出在哪里。
因为董家在两个最大的儿子结婚不久后就分家了,三哥结婚了,也是直接分家的,所以他们董家很少有那些妯娌、公婆之间的鸡毛蒜皮的小事。
而在水家,一家人结婚,没结婚的都住在一个大院里,彼此之间接触多了,摩擦就多了,自然而然的事情也就多了起来。
她的婆母是个十分精明能干的农村老太太,掐尖要强了一辈子,丈夫跟几个儿女、儿媳都不敢挑战她的权威。
不说几个小姑子,单说婆母生的几个儿子那见了自己的娘,就像老鼠见了猫一样,乖巧的不像话。
可以说在水家是阴盛阳衰,男人大多数要听女人的。
不像在董家,虽然董秀才宠着秦氏,可以说对其也是言听计从,但董秀才在儿女心中的分量不比秦氏这个母亲少。
小时候她对自己的父母十分孺慕,就觉得娘是这世上最完美的娘,爹是这世上最有学问的爹。
在闺阁之中的时候她羡慕自己的兄弟长的英俊潇洒,心想自己将来的丈夫也要像自己兄弟那样,长的一定要好。
可等到她真的出嫁,与自己的丈夫生活在一起之后,她才发现自己的想法有些片面了,长得好并不能用来过日子,不能用来当饭吃。
好在自己的丈夫不是一个外强中干的,也是一个勤恳做事的,不然她真的会哭的。
水家因为出了一个水庄主,成为长海县炙手可热的人家。
可即使自己婆家与那水庄主已经出了五服,自己的公公跟婆母也是以自己是水家人,有着天然的高人一等的感觉。
她刚嫁到水家的时候还好,因为他们董家的根底,几乎有点势力的人家都知道,再加上她二哥董长河是水家庄的大管事,而且不是那种签了契约的,所以她的公婆对她礼遇有加。
可自从她怀孕生下两个女儿后,她的婆母就总是话里话外开始带出味道来,还拿自己二哥的风流史说事。
董长秋心里有气却说不出来。
出了月子她就没有给过自己丈夫好脸色,心想我拿你娘没办法,拿她儿子撒气也好。
丈夫是毫无怨言,可婆母又开始找茬了,总在她面前说什么三从四德的。
董长秋现在最想做的事情就是跟妯娌分家,不管其他的哥儿几个怎么想的,她实在是不想再生活在公婆的眼皮子低下了。
她丈夫最近也是被她磨得没办法了,有些动摇了。
在夫家受了气,回娘家自然是要跟自己娘诉苦的,娘要自己忍耐,可她心里真的不痛快。
她又是一个嘴馋的,知道二嫂是个大方的,所以这才厚脸皮留在这里吃饭。
二嫂刚嫁入董家的时候,那时候她还没出嫁,与这个二嫂也是相处过半载的,知道她的秉性。
虽然从一开始她就不喜欢这个二嫂,但也没有更多的恶感。
二嫂结婚不久就怀了雪儿,那时候也是怀孕的二嫂给她做衣服。
二哥给二嫂留着的吃食,二嫂也会偷偷的留给她吃,慢慢的也就有了感情。
只不过很快二哥跟大哥就分出去了,之后就很少交集了。
但二哥是她最喜欢的一个哥哥,因为这个二哥在她眼里是个最有能力的,可惜身体不好。
她欣赏二哥这种有能力又俊逸的男子。
小时候她还感叹为何他们是兄妹,不懂事的时候她还想,长大了可以嫁给二哥呢!
所以后来即使对二嫂有了好感,她还是有种自己最心爱的玩具被二嫂抢去的感觉。
董长秋不知道的是,她的这种心态在后世就叫做恋兄癖。
如今二嫂再次怀孕,她也是真的希望二嫂可以生一个儿子,让自己最欣赏的二哥可以得偿所愿。
姑嫂两个就如何分家的事情合计良久。
还是云氏给她出主意道:“二妹,妹夫也是一个好的,不如让你二哥先在水家庄看看,有什么好的活计,让妹夫过去做活。
等到妹夫脱离了你婆母的掌控,私下里攒些银子,到时候你们再适时地提出分家。
不然在你婆母的掌控下,妹夫挣得银子都归了公中,挣再多也不是你们两口子的。”
“二嫂,你不知道我那郎君就是一个实在的,在家里干活也是最多的那个,我那婆母就怕手底下这两个大儿子自立门户,家里的那些个土地没有人耕种,怕余下的几个小的吃亏。
我也想郎君出去做活,可他不敢跟婆母说,就连分家他也只是被我磨得没了办法。”